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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1.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2.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原則:

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2.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駁回:

1.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向商標評審員會申請覆審。
2.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異議:

1.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異議人不服的,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2.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申請覆審。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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